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13號
TCDM,105,附民,613,20170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邱春雄
被   告 蘇達鈞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158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蘇達鈞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