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10號
TCDM,105,附民,410,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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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許雅雰
被   告 孫宇弘
      林威帆
      王嘉傑
      徐崇傑
      王文琦
      吳軒豪
      楊正源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許雅馨」部份,應更正為「許雅雰」。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許雅馨」 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 明,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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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