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 告 蔡登燦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佳震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林忨鋕被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林惟仁被 告 佳冠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邱羣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