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欽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 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調查表 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 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 聲字第35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有前引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裁判書各1 份附卷可按 。是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態樣與侵害法益等 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 字第577 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
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經判決有 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王建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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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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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29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字第26657號、毒 │字第26657號、毒 │字第26657號、毒 │
│ │偵字第3563號 │偵字第3563號 │偵字第3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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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9號 │9號 │9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是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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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4700號(編號│字第4700號(編號│字第4701號(編號│
│ │1 至3 定有期徒刑│1 至3 定有期徒刑│1 至3 定有期徒刑│
│ │2 年,105 年執更│2 年,105 年執更│2 年,105 年執更│
│ │字第3346號執行中│字第3346號執行中│字第3346號執行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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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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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 │ │
│ │偵字第193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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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實 │ │1009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8日 │ │ │
├──┼────┼────────┼────────┼────────┤
│確 │法 院│ 同上 │ │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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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 │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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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 │字第15887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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