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93號
TCDM,105,智易,93,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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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27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明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洋裝壹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何明叡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各種衣 服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限內。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25日22時4分起,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利用家中電腦上網 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其使用之「balance0521」帳號 登入後,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洋 裝照片及售價430元之販賣訊息,而以此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嗣為警發現後,於105年3月4日喬裝買 主以430元(運費51元另計)向何明叡購買該仿冒洋裝1件( 業已扣案),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 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 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何明叡,固坦承於前開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登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洋裝照片及售價430元之販賣 訊息,並販賣扣案洋裝1件予喬裝買主之警員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辯稱:伊雖然知道雙C是香奈



兒公司之商標圖樣,但伊認為本件洋裝上之雙C只是線條, 不是商標圖樣等語。
㈡、經查,上開犯罪事實除經被告為前開陳述外,並有露天拍賣 網站之網頁資料(參偵卷第15-23頁)、員警喬裝買主購買 仿冒洋裝付款之提款機轉帳明細表(參偵卷第24頁)、被告 在露天網站登記之會員資料(參偵卷第25-27頁)、鑑定證 明書(內載扣案洋裝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 ,商品品質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 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 緻包裝,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 標等字,參偵卷第3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參偵卷第34頁)、扣案洋裝照片10張(參偵卷第35-3 9頁)等在卷可稽,及員警購買之洋裝1件扣案足憑。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①本件瑞士商香奈兒公司所生產製造 使用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已行銷 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並時常出現在各大媒體之廣告上,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知悉之高價名牌,被告亦供稱其知 道雙C是香奈兒公司之商標圖樣,也看過很多雙C標誌在服飾 、皮包等物上(參本院卷第18頁)。足見被告明知雙C係香 奈兒公司之商標圖樣。②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開頭標 載「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等字(參偵卷第15頁), 足見被告販賣本件洋裝,特別強調「雙C」及「小香」,此 要謂其無販賣仿冒香奈兒公司雙C商標圖樣商品之意思,孰 人能信。又被告雖辯稱該標題,係從上手千姿女裝的網站商 品標號抓下來,直接貼上去的,伊沒有注意看內容等語(參 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21頁背面),然前開「性感雙色雙C 小香肩帶洋裝」標題前端載有凱瑞娜「TAB248」等字,亦即 完整標題為凱瑞娜「TAB248」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 而被告於本院供稱「凱瑞娜」網路商舖係其開設的等語(參 本院卷第21頁),是以該「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等 字,若非被告連帶凱瑞娜「TAB248」等字一起標上,就是抓 下「TAB248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等字串後,再於前 端加上凱瑞娜,既如此,則被告焉有不知其販賣本件仿冒洋 裝之主要標題為「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之理。③觀 諸扣案仿冒洋裝之照片,洋裝本身以黑色布為主,再以白色 布條於胸前縫製一個如附件商標圖樣之雙C形狀,並延伸到 上面成為肩帶,腹腰處正面及裙襬處亦各縫製白色布條(參 偵卷38頁)。而若謂該白色布條只是裝飾線條,則其分布地 方並非只有胸前雙C形狀處,還有肩帶、腹腰處、裙襬處, 何以要強調係性感雙色「雙C小香」肩帶洋裝。



㈣、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 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而員 警上網購買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則被 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員警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 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為之未 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逕以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 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 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良好,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僅1件,情節輕微,犯 後就客觀事實雖坦承不諱,惟仍辯稱沒有違反商標法,諒無 悔意,尚未與被害人香奈兒公司達成和解,所為破壞商品交 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大學畢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本院卷第22頁背 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 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 修正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於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105年7月1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同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是以違反商標法規定之沒收 ,原已不適用該法第98條之規定,應適用刑法之規定。惟商 標法第98條復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 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生效施行,其修正 後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①本件扣 案之仿冒洋裝,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②本件犯罪所得430元(起訴書誤載為481元,其中 相差之51元為運費,非被告犯罪所得),尚未發還購買之員 警,且無證據證明非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修正後)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
審定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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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