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巨岱
蘇曉菁
李佳鍈
廖文煜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廖文煜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文煜經本院合 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刑事報 到單、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按上開規定,爰 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許巨岱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與身在 大陸地區之胡瑜民及身在肯亞之朱少主,共組兩岸跨境電信 詐欺犯罪集團。該詐欺集團出資指示被告許巨岱先後自102 年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1 日止,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4 樓之5 ;自103 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1 日 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17;及自103 年9 月1 起,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 成立代號為「國泰富邦」之詐騙轉帳機房(俗稱水房),被 告許巨岱另依詐騙集團指示,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之代價,召募被告李佳鍈;以每月3 萬元召募被告蘇曉菁; 另以抽取所領出詐欺所得1.5 %,召募被告廖文煜,被告許 巨岱、李佳鍈、蘇曉菁、廖文煜等人因此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加入該詐欺集團,而該詐欺集團成 員再以行動電話或SKYPE 通訊轉體,指示被告李佳鍈、廖文 煜、蘇曉菁、許巨岱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將該詐欺集團成員 所詐得匯入如附表所示趙建亮等人之大陸銀行帳戶內之款項
,轉帳匯入該詐騙集團所得支配管領之其他帳戶內(俗稱「 打水」)。被告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許巨岱完成轉匯 之動作後,旋經由該詐騙集團成員通知所屬負責領款之車手 團負責人廖文煜,由其及其他車手負責持渠等支配管領之銀 聯卡提領現款。該「水房」運作所需之大陸人頭帳戶,則由 胡瑜民於大陸地區另成立收購人頭帳戶集團,夥同張平、于 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等8 人,在大陸地區負責收購,再由羅艷萍將之以快遞寄予在臺 之被告許巨岱,作為轉帳、提領詐騙贓款之用,被告許巨岱 收到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銀聯卡、U盾後,透過地下匯兌業 者陳顥予、莊明敦將收購人頭帳戶之代價透過地下匯兌方式 匯入胡瑜民帳戶。至於該詐欺集團詐騙手法,係由朱少主於 肯亞成立詐欺機房,夥同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詹 金平、范自威等6 人,以預先設定網路及IP之VOIP、Gatewa y 設備,以網路群撥方式,向大陸地區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以假冒電信人員、郵務員、銀行行員、公安部門人員、 檢察官,佯稱銀行帳戶涉及刑案,需將帳戶內所有金錢匯入 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否則將凍結該帳戶,致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帳戶內金 錢轉帳至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 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等9 人在大陸地區所收購之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告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廖文煜 ,在接獲來自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得知詐得款項後, 隨即就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進行「打水」,並由被告 廖文煜持大陸地區發行之銀聯卡提款詐騙款項,再與詐欺集 團成員被告許巨岱、胡瑜民、黃孝軒等人朋分拆帳,該詐騙 集團因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嗣經警於附表二、三、 四所示之地點扣得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因認被告許巨 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 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 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 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 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 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 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 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 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 度臺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涉犯附表 一所示之罪嫌,乃以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 之供述、被害人朱月蓮、吳根法、朱曉穎、張麗麗、樓丹、 史蓮君、王玉芬於大陸公安局之筆錄、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水房」查扣之電腦列印之報表、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扣案物品及U 盾比對結果等資料,為其 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均堅 決否認有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辯稱:渠等於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而匯款時,均尚未參與本案之詐騙 集團等語。辯護人亦為相同之辯護。
伍、本院之判斷:
起訴範圍之說明:
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本件係起訴被告4 人自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10月22日止水房遭查獲前之詐欺取財犯行 ,認被告4 人可能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前段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惟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係記載被告許 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共組代號為「國泰富邦」之 詐騙轉帳機房後,由共犯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詹 金平、范自威,以網路群撥方式,向大陸地區即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以假冒電信人員、郵務員、銀行行員、公安部門 人員、檢察官,佯稱銀行帳戶涉及刑案,需將帳戶內所有金 錢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否則將凍結該帳戶,致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 帳戶內金錢轉帳至胡瑜民等人在大陸地區所收購之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告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廖文煜
,在接獲來自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得知詐得款項後, 隨即就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進行「打水」,並由被告 廖文煜持大陸地區發行之銀聯卡提款詐騙款項,再與詐欺集 團成員被告許巨岱、胡瑜民、黃孝軒等人朋分拆帳,該詐騙 集團因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內容,起訴法條則記載 被告4 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依前揭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認被告4 人之犯罪事實係與 共犯胡瑜民等人共同詐欺附表一所示之7 名被害人得手,所 犯係詐欺取財既遂罪,並未包含被告等4 人詐欺取財未遂之 犯行,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本國警方則於同年10月22 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內,當場查 獲『水房』操作人員李佳鍈、蘇曉菁、許巨岱,並扣得如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物」之記載,僅係說明本件查獲被告及 查扣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之過程,並非起訴被告4 人迄 103 年10月22日止仍有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外之人施用詐 術未遂之犯行。公訴檢察官雖為前揭陳述,然被告等人係於 何時、何地向何人施用詐術而未遂等犯罪事實,均屬不明, 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追加起訴。從而,本件審判範圍應僅限 於被告等4 人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欺既遂之犯行,合先 敘明。
證據能力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 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 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遭詐騙,分 別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等情,業據 被害人朱月蓮、吳根法、朱曉穎、張麗麗、樓丹、史蓮君 、王玉芬等人於大陸公安局詢問時陳述明確【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39至42、44頁反面至45、47至53 頁反面】,並有中國農業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利息及代 扣稅款清單附卷可稽【見警卷第54頁】,且為被告等4 人 所不爭執,堪認定為真實。又查緝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於103 年10月22日14時30分許在附表二所示之執行地 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於同日16時許在附表三所 示之執行地點,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再於同日17時許 在附表四所示之執行地點,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亦有本 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2109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61至85頁反面】,且為被 告4 人所自承,亦堪認定為真實。附表一編號1 至7 被害 人遭詐騙所匯入之帳戶資料,均於前揭扣案之筆記型電腦 所存資料中分析鑑識取得,附表一編號1 、6 、7 所示被 害人匯款之帳戶資料經分析比對後,與水房內查扣之U 盾 相符,亦有附表二所示「水房」內扣得之電腦列印之報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析報告、臺中市政府烏日分 局偵查報告各1 份存卷可證【見警卷第55至59頁反面、92 頁反面至99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 字第24199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4 頁】,亦足堪 認定。
㈡被告許巨岱於警詢時供稱:其等詐欺水房一開始於103 年 5 月初至103 年7 月1 日在臺中市○○路0 段000 號4 樓 之5 櫻花涵舍社區成立,103 年7 月1 日至8 月底是在臺 中市○○路0 段000 號4 樓之17巴黎第六區社區,103 年 8 月底迄今是在臺中市○○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伊係 103 年5 月初加入詐欺水房擔任負責人,李佳鍈係從103 年5 月初開始負責轉帳工作,蘇曉菁係負責採買茶水等生 活用品,並幫忙回覆話務機房與其等聯絡之SKYPE ,她從 103 年9 月初來工作,廖文煜是於103 年7 至9 月底負責 採買及幫忙收取大陸寄來的U 盾等語【見警卷第4 至5 頁 反面】。被告許巨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稱:伊是在10 3 年5 月初才加入水房,伊加入時,被告李佳鍈就已經住 在北屯文心路四段522 號4 樓之5 ,扣案的這些機具就已
經在機房裡面,但是還沒開始運作,這個水房是從103 年 5 月中到5 月底才開始正式轉帳,當時只有伊跟李佳鍈在 水房,廖文煜是在103 年7 月到9 月間其等水房移到文心 路四段288 號4 樓之17後才加入,蘇曉菁是在103 年9 月 水房移到文心路一段322 號8 樓之2 才加入等語【見本院 卷第86頁】。被告蘇曉菁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陳稱 :伊是從103 年9 月開始到位於文心路一段322 號8 樓之 2 的水房上班等語【見警卷第11頁,本院卷第86頁反面】 。被告廖文煜於警詢時另供稱:櫻花涵舍社區係伊所承租 ,於103 年5 、6 月期間設立水房,6 月之後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17,8 月底搬至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等語【見警卷第23至24頁反 面】。被告廖文煜於偵訊時復陳稱:水房成立之初的設備 是公司老闆於103 年4 、5 月請人拿給伊,就在103 年5 月於櫻花涵舍成立水房,伊拿到設備就放在該處等語【見 偵卷第53頁反面】。被告廖文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 :伊是103 年4 月間加入水房,當時基地在文心路四段52 2 號4 樓之5 係伊於103 年4 月承租,原本要作為詐騙集 團成員寄送包裹的地點,包裹的內容是人頭帳戶的金融卡 ,後來老闆說要成立一個水房,所以就把這個點當作水房 的基地,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應該是在伊之後加入水 房,伊當時負責領人頭帳戶的郵包,伊於103 年7 月才加 入水房,負責轉帳工作,之後才碰到許巨岱、蘇曉菁、李 佳鍈,蘇曉菁是在103 年9 或10月才加入等語【見本院卷 第87頁】。被告李佳鍈於警詢時另供稱:伊於103 年4 月 底左右加入詐騙機團,水房設立於櫻花涵舍社區,到103 年6 月底後,更換至巴黎第六區社區,一直到103 年9 月 初才轉到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許巨 岱從伊加入迄今都有從事詐騙工作,廖文煜從103 年7 月 開始加入至8 月底,蘇曉菁則是103 年9 月開始加入等語 【見警卷第19至20頁反面】。被告李佳鍈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又陳稱:伊是在103 年4 月底至5 月初才加入水房,當 時的基地在文心路四段522 號4 樓之5 ,伊進駐水房時, 所使用的電腦機具就已經在水房裡面,電腦裡面就已經有 人頭帳戶的資料,其等沒有將這些資料刪除,伊與許巨岱 一起進到水房,蘇曉菁是在第三個點才加入水房等語【見 本院卷第86頁反面】。
㈢依前揭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被告廖文煜於103 年4 月間 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櫻花涵舍社區4
樓之5 作為水房基地(下稱櫻花涵舍水房),並將水房之 設備安置於上址,被告李佳鍈於103 年4 月底至同年5 月 初進駐櫻花涵舍水房,被告許巨岱於103 年5 月初加入水 房,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於103 年7 月1 日將水 房移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巴黎第六區社 區4 樓之17(下稱巴黎第六區水房),再於103 年9 月1 日將水房移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2 , 被告蘇曉菁則於103 年9 月間經被告許巨岱招募而加入等 情,業據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等人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陳述歷歷,互核一致。 ㈣被告許巨岱於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於102 年11月14 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是附表一編號1 至 4 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期間即102 年7 月14日至102 年 9 月27日,被告許巨岱均在監執行,自無可能與被告李佳 鍈、廖文煜、蘇曉菁共同成立詐欺水房,轉帳、提領被害 人遭詐騙之贓款,亦無可能招募蘇曉菁加入詐欺水房。 ㈤被告廖文煜於103 年4 月24日出面向出租人賴敬哲承租位 於櫻花涵舍社區4 樓之5 ,租賃期間為103 年5 月1 日起 至104 年4 月30日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49 至254 頁)。而被告李佳鍈與曾參與被 告許巨岱所屬水房之鄭豐斌於進駐櫻花涵舍水房前,應櫻 花涵舍社區管理員要求填具社區住戶資料表,其上填載之 日期為103 年4 月28日,有櫻花涵舍社區住戶資料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128 頁),足認本案被告許巨岱及李佳 鍈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點,至早亦應係在前址租賃契約簽 訂之後,即在103 年4 月24日之後為是。是起訴書記載被 告許巨岱於102 年7 月起在櫻花涵舍社區成立水房云云, 與事實不符。
㈥另觀諸本案附表二、三、四所示扣案之筆記型電腦、U 盾 、電話卡及行動電話等物,經偵查機關分析比對後,並未 發現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轉帳至詐騙 集團帳戶之轉帳用U 盾,實無證據證明被告4 人於附表一 編號2 至5 所示被害人轉帳後,操作將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之匯入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完成打水之犯行。至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3-1、11-4及20-2所示之U 盾,雖分別為附表 一編號1 、6 、7 所示被害人匯入帳戶轉帳使用之U 盾,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查隊偵辦許巨岱等人詐欺
轉帳水房案偵查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2 至143 頁】 。然被告等4 人至早成立詐欺水房之時點應為103 年4 月 24日之後,已如前述。而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 ,係共犯於103 年4 、5 月間交予被告廖文煜後,始於櫻 花涵舍社區成立水房,亦經被告廖文煜於偵訊時陳述明確 【見偵卷第53頁】,被告李佳鍈亦供稱:伊進駐水房後, 電腦裡已有人頭帳戶之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故 本件實難排除被告4 人以外之其他共犯於被告4 人加入詐 欺集團前,使用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品,詐欺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復將附表 二至四所示扣案物品交予被告4 人另行成立水房繼續轉帳 匯款。從而,依照目前卷證資料,既僅能證明被告4 人係 在103 年4 月24日後始加入本案之跨國詐欺集團,即尚難 逕認被告4 人有參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 詐欺取財行為。
㈦綜上所述,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 ,而依卷證顯示之客觀證據,雖可認定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有受詐騙而匯款之情,惟尚難認被告4 人有參與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本案 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不 得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告4 人有罪之論斷。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4 人有何公訴人所 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4 人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 ,依首揭規定,應為被告4人無罪之諭知。
六、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匯 款 日 期│詐欺金額 │ 匯 入 帳 戶 │
│ │ │ │(人民幣)│ │
├──┼────┼───────┼─────┼─────────────┤
│ 1 │朱月蓮 │102 年7 月14日│135,998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大興興豐街│
│ │ │ │ │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5號、戶名:車照穩之帳戶 │
├──┼────┼───────┼─────┼─────────────┤
│ 2 │吳根法 │102年7月17日 │12萬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陳朔之帳戶 │
├──┼────┼───────┼─────┼─────────────┤
│ 3 │朱曉穎 │102年9月27日 │9,000元 │大陸農業銀行北京紫竹橋支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向陽之帳戶 │
├──┼────┼───────┼─────┼─────────────┤
│ 4 │張麗麗 │102年9月27日 │4,300元 │大陸農業銀行北京紫竹橋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向陽之帳戶 │
├──┼────┼───────┼─────┼─────────────┤
│ 5 │樓丹 │102年12月16日 │58,800元 │大陸工商銀行祥普分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朱兆輝之帳戶 │
├──┼────┼───────┼─────┼─────────────┤
│ 6 │史蓮君 │103年3月15日 │32,200元 │大陸工商銀行京太平橋支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李陽之帳戶 │
├──┼────┼───────┼─────┼─────────────┤
│ 7 │王玉芬 │103年3月18日 │58,000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蓮花路支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董付生之帳戶 │
└──┴────┴───────┴─────┴─────────────┘
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持有人│
├───┼───────────────────────┼───┤
│1-1. │U盾1顆891劉珊(上海車數字) │許巨岱│
├───┼───────────────────────┼───┤
│1-2. │U盾1顆618董民鑒(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3. │U盾1顆687付元敏 (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4. │U盾1顆652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5. │U盾1顆817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6. │U盾1顆275蔡碩(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7. │U盾1顆770付元敏(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8. │U盾1顆270劉珊(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9. │U盾1顆482蔡碩(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10. │U盾1顆617沙梅(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2-1. │張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2. │劉風濤、李雨磊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3. │劉學靜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4. │王建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5. │高也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6. │張凱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7. │曲恆玉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8. │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9. │于慧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0. │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1. │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2. │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3. │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4. │張泰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5. │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6.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11張(李前榮00000000000、│許巨岱│
│ │金志新00000000000、樊志軍00000000000、李一飛13│ │
│ │000000000、張淑民00000000000、劉鳳鳴000000000 │ │
│ │62、曲恆玉00000000000、李開波00000000000、沈培│ │
│ │良00000000000、刑素飛00000000000、褚明明156004│ │
│ │50182)(電話卡) │ │
├───┼───────────────────────┼───┤
│2-17. │中國建設銀行帳戶電話卡8張 (于慧00000000000、羅│許巨岱│
│ │秀軍00000000000、劉春梅00000000000、褚明明1326│ │
│ │0000000、陳風超00000000000、馬琴麗00000000000 │ │
│ │、朱恆岳00000000000、張永江00000000000)(電話卡│ │
│ │) │ │
├───┼───────────────────────┼───┤
│2-18.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7張 (石天后00000000000、│許巨岱│
│ │盧鋒00000000000、朱恆岳00000000000、趙建亮1316│ │
│ │0000000、戴風炳00000000000、曲恆玉00000000000 │ │
│ │、郝京京、丁方俠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19.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劉志齊00000000000、│許巨岱│
│ │鍾岩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20.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田文博00000000000、│許巨岱│
│ │武守杰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21. │交通銀行帳戶電話卡1張 (胡美華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 │ │
├───┼───────────────────────┼───┤
│3-1. │U盾1顆522李強(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2. │U盾1顆336江南(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3. │U盾1顆趙利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工│許巨岱│
│ │建農) │ │
├───┼───────────────────────┼───┤
│3-4. │U盾1顆351曲藝(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5. │U盾1顆莫迅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電│許巨岱│
│ │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6. │U盾1顆804朱麗娜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4)(工建農) │ │
├───┼───────────────────────┼───┤
│3-7. │U盾1顆272張淑民(工建農) │許巨岱│
├───┼───────────────────────┼───┤
│3-8. │U盾1顆鍾岩(工建農) │許巨岱│
├───┼───────────────────────┼───┤
│4-1. │U盾1顆李孝全(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4-2. │U盾1顆姚殿強、密碼器1顆(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許巨岱│
│ │00000000、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1. │U盾1顆633郝建剛(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 │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2. │U盾1顆朱學棋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3. │U盾1顆張凱(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4. │U盾1顆曲恆玉(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5. │U盾1顆270張凱(備用) │許巨岱│
├───┼───────────────────────┼───┤
│5-6. │U盾1顆573張泰(備用) │許巨岱│
├───┼───────────────────────┼───┤
│5-7. │U盾1顆郭兆慶(備用) │許巨岱│
├───┼───────────────────────┼───┤
│6-1. │U盾2顆郭兆慶(宏利浩) │許巨岱│
├───┼───────────────────────┼───┤
│6-2. │U盾1顆交通508胡美華(宏利浩) │許巨岱│
├───┼───────────────────────┼───┤
│6-3. │U盾1顆農民875馬騰霞(宏利浩) │許巨岱│
├───┼───────────────────────┼───┤
│6-4. │U盾1顆中信戴豐炳(宏利浩) │許巨岱│
├───┼───────────────────────┼───┤
│6-5. │U盾1顆郵952雷潚涵(宏利浩) │許巨岱│
├───┼───────────────────────┼───┤
│6-6. │U盾1顆011曲恆玉(宏利浩) │許巨岱│
├───┼───────────────────────┼───┤
│6-7. │U盾1顆工商993榮劉彬(宏利浩) │許巨岱│
├───┼───────────────────────┼───┤
│6-8. │U盾1顆民生932馮保太(宏利浩) │許巨岱│
├───┼───────────────────────┼───┤
│6-9. │U盾1顆186高也鑫(宏利浩) │許巨岱│
├───┼───────────────────────┼───┤
│6-10. │U盾1顆677劉果(宏利浩) │許巨岱│
├───┼───────────────────────┼───┤
│6-11. │U盾1顆張泰(宏利浩) │許巨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