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735號
TCDM,105,易,735,2017011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用良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
第3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用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陳用良先後於民國90年間、102 年10月間,分別向陳省隆租 賃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向 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59之12號(所有權人 陳雋澔)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 及土地,經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沅公司),作為廠 房使用,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 貿易等業務。陳用良租用上開建築物及土地時即在廠區設置 有分離式空調冷氣使用,原應注意以上述材料所搭建之廠房 ,每遇氣候炎熱時,廠房溫度變化而昇降,長期將加速電源 配線之老化,應對分離式空調冷氣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 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電源配線短路等電氣因素 而引起火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致 於103 年10月5 日凌晨4 時13分許,同沅公司上述59之13號 廠房之會議室東北側之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發生 電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因而燒燬當時未有人所在之陳省 隆、陳文迪所出租予陳用良之前揭2 廠房、同沅公司廠房內 之桌椅、辦公設備、機械設備、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 紙箱、木棧板、織袋、卷布、塑膠輪殼、吊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等廠房內財物,並延燒燒燬毗鄰由經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吳孟茹( 實際負責人張明裕),向陳省隆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59之 14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及廠區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貨車及詳如附表所示等財物;再延燒燒燬相鄰由鑫成 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陳雋澔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59之 11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廠房內之天車2 架、排風機4 台、車床3 台、鑽床1 台、電腦3 台、螢幕3 台、點陣式印 表機、傳真機、雷射彩色印表機各1 台、電扇6 台、鐵屑機 、磅秤各2 台、車床維修12台、車刀工具、鍛品材料半成品 、發電機等物,及上開廠房內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



燻。另延燒燒燬至何黃金春所有停放在彥根公司附近路旁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據報 前往現場滅火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彥根公司委由王叡齡律師陳省隆李文成等人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用良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 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有何遭受「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始為陳述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 述證據部分證據,足以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陳述,與事 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同法第206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 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及同法第206 條第1 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 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 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此,檢察官對於 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 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 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 ,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查扣之毒品必須檢 驗其成份、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須檢驗其體內有無 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 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 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考法務部92年5 月20日法檢字第092080203 號函送之法務部「因應刑事訴訟 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關議題第21則之 共識結論,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92年8 月1 日舉行之刑事訴 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3 則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之多數說 (載於司法院92年8 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彙編 」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



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 (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 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 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 )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 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定之傳聞 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 035083號函參照)。查,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 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是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所加以製作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 理之文書,因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 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不符,惟依上開說明, 應屬傳聞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 第206 條規定,復審酌該調查報告書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 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火災調查課員警王怡驊係擔任本案火 災現場鑑識人員,其受有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畢業,並經內 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合格,每年均經火災原因 調查複訓合格,從事火災鑑定有6 年經驗,鑑定火災現場達 百件以上,其中針對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引起火災之鑑定 經驗約有10件左右,而本案火災調查時其曾參與現場勘查5 次、參與現場勘查紀錄、原因研判、火災原因鑑定書製作工 作等節,業據其證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6 頁) ,是證人王怡驊係學有專精並取得消防局任用資格,長期從 事火災現場勘查、火災原因研判及鑑定,具有火災鑑定專業 一節甚明,其所證述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自具證據能力甚 明,辯護人與此相反之見解,自難採信。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 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 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 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開 說明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以下列本案採為判決基礎 之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 異議,甚且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至第96 頁、第181 頁反面至第18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均有 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供述證據 ,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用良固坦承先後於上開時間,分別向被害人陳省 隆、陳文迪承租前揭建築物經營同沅公司,並自陳省隆所租 用上述建築物之同時安裝引發火災之分裝式冷氣機,且該冷 氣機自安裝起從未定期維修、保養、更換電源配線,及本案 火災發生除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所示上 揭財物外,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之廠房及 廠房內上揭所述之物品,及何黃金春之上述自用小客等事實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犯行 ,辯稱:電線短路原因未明確,責任歸屬至目前均無結論。 因我非專業人士無法去檢視,但已盡到保養的責任及維護的 義務,103 年4 月我也有請洪金石去更換扇葉,我親眼見到 他有檢測電壓,洪金石告訴我一切正常,依據目前消防法規 未規定我公司必須在定期檢視及保養的法律上義務,請為無 罪判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 委員會之決議,認定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 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但確實原因究竟為何並不明確。惟電 線熔痕乃因電線絕緣表皮劣化或其他因素導致電線短路起火 燃燒所致,而短路的原因可能是電線老舊、外力碰撞或動物 破壞絕緣被覆(如老咬嚙)、又或因環境因素,如溫度太高 、溫差變化大,甚至因電力公司外部饋線不明原因所產高電 壓,均有可能。起訴書未就造成短路之原因載明、即遽認被 告未就電源配線派人定期維護保養以致造成電線短路,推論 跳躍,顯屬速斷。蓋若因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導致電源配線 短路,縱被告定期維護保養仍無礙於火災結果之發生,亦即 縱無此行為仍生此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行為間並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火災發生前半年即103 年4 月,被告有 請洪金石維修本案分離式冷氣室內機,當時該冷氣運作正常



無異樣,且洪金石於2 、3 年前亦有至同沅公司保養清洗該 冷氣,足證被告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本案冷氣室內機因 燒燬嚴重無法辨識,致短路原因不明,此有證人王怡驊之證 述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回函在卷可稽,則於短路原因不明 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之原則,不得將短路之發 生歸責於被告,且短路可能原因不一,並非為人力所能防止 ,定期保養亦未能避免短路之發生。證人王怡驊僅具火災鑑 定專業,不具電氣專業及法律專業背景,就法律上被告過失 責任之有無,和本案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是否容易因工廠高 溫老化部分所為證言僅能算是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其證 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陳用良為同沅公司之負責人,而同沅公司自90年8 月1 日核准設立,並同時向被害人陳省隆租用坐落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請證人即國富電器行負 責人廖義修在該處之會議室東北側裝設分裝式冷氣機;另於 102 年10月間,向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59 之12號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 地作為廠房,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 出口貿易等業務。而前揭委由廖義修所安裝之分裝式冷氣機 ,自裝設起即未曾定期維修、保養或曾更換電源配線,而本 案火災發生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內上述 財物,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廠房及廠房內 前述物品,何黃金春所有上述自用小客車,及上開廠房內所 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燻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在卷 (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第5 頁至第8 頁、偵續卷第頁第 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第96頁反面 至第97頁反面),並經告訴人即出租人陳省隆(見偵卷第28 頁、偵續卷第24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李文成(見警卷第 13頁至第15頁、偵卷第26頁反面、偵續卷第24頁反面、第44 頁)、被害人何黃金春(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卷第27 頁)、證人林昱宏(見警卷第9 頁至第10頁)、倪志強(見 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張明裕(見警卷第16頁至第18頁、 偵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林燕慧(見警卷第21頁至第23 頁、偵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洪金石(見偵卷第16頁正 反面、本院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廖義修(見本院卷第 138 頁至第141 頁反面)、王怡驊(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 148 頁反面)分別於消防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 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



、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 卷第24頁至第46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17日消署調 字第1030900385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5 張 (見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22日 消署調字第1030900386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案現 場位置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80張、火災鑑定委員會照 片4 張(見警卷第51頁至第99頁)、告訴人陳省隆之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期房屋稅信用卡繳納證明、同沅企業 有限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市政府103 年 7 月1 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7586150 號函併檢附同沅企業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陳雋澔 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見警卷第 109 頁)、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103 年10月15日保制 字第1030000434號函檢附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0 號查詢保險總歸戶資料、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 號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發報資料、昇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維修分析報告書(見警卷第118 頁至第124 頁)、同沅 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偵 續卷第14頁)、鑫成企業社即李文成105 年12月1 日所提受 損照片11張及損失表及被告與何黃金春之賠償協議書(見本 院卷第163 頁至第169 頁、第187 頁正反面)在卷可稽,此 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經臺中市○○○○○ ○○○○○○○○○○○○○○○○
○○○○○○○○
○○○○○○區○○里○○路000 巷00○00 號「鑫成企業社」: 烤漆浪板屋頂及東、西兩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變色均 以西北側較嚴重;工廠內低處物品擺設僅輕微燻黑,無嚴重 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西側永豐 路108 巷59-12 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②、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2號「同沅企業有限公 司」: 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西側較嚴 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亦以西側高處較嚴重 ;堆放於東北側之紙箱(裝成品)局部受燒碳化、燒失,低 處尚有紙箱、木棧板殘留,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 流來自西側永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③、勘查停放於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4號「彥根實業 有限公司」南側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前方引 擎蓋及車頂外觀輕微受燒變色,前保險桿、車前大燈、方向 燈輕微受熱燒熔,車體低處及後側大致完好,且車輛北側緊



鄰之永豐路108 巷59-14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烤漆浪板 牆面無嚴重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 自北側永豐路108 巷59-14 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④、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4號「彥根實業有限公 司」:
⑴、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側較嚴重。⑵、烤漆浪板屋頂及支撐屋頂C 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北側 較嚴重,惟東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內層尚有隔熱棉殘留,且沿 東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配置之電源配線絕緣被覆輕微受燒碳化 ,尚有局部殘留。
⑶、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車身鈑金受燒變色以右前側 較嚴重。
⑷、清理勘查東北側地面擺放之分離式冷氣室外機1 、2 ,外觀 均受燒變色,且室外機1 外殼及內部冷凝器銅管均受燒變形 東側較西側嚴重,地面擺放之木棧板、紙箱堆等受燒碳化、 燒失,尚有殘留。
由上述⑴至⑷,研判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4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東側永 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⑤、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 司」:北側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外牆、烤漆浪板屋頂及南側 烤漆浪板外牆均受燒變色、變形較其他3 戶嚴重;且內部物 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研判應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 觀察紀錄」之『到達時狀況㈡』內容:「到達現場,發現永 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西北側鐵捲門高 處縫隙有灰黑色濃煙及橘紅色火舌竄出,西北側辦公室內部 亦有火光,東北側鐵捲門高處縫隙僅有灰黑色濃煙竄出,火 勢燃燒猛烈,並往緊鄰東、西兩側永豐路108 巷59-14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59-12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及59 -11號『鑫成企業社』延燒…」。
⑦、查訪捷揚保全公司保全員倪志強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 我站在永豐路108 巷59-11號北側向永豐路108 巷59-14號 方向望去,看到永豐路108 巷59-13號西北側鐵捲門上方與 屋頂相接之空隙有橘紅色火光,該鐵捲門幾乎已燒成橘紅色 ,且永豐路108 巷59-12號及59-13號屋頂處縫隙冒出灰黑 色濃煙…」。
⑧、查訪報案人林昱宏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 「我看到太平區太 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3號東北側及西北側鐵捲門高處與屋 頂相接的縫隙附近竄出橘紅色火舌,永豐路108 巷59-11號



、59-12號、59-14號都沒有火…」。⑨、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條人訪談筆錄 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 ,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 業有限公司」為起火戶。
3、起火處研判:
①、勘查起火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塌陷北側(辦 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較南側(裁斷區及手工 具包裝區)嚴重;南側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及裁斷機受燒變色 ,裁斷機臺低處尚有底漆殘留;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 、變形以中間高處較嚴重,故研判南側係受高處火流延燒, 且火流來自北側(辦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②、勘查起火戶北側(辦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⑴、東北側鐵架(擺放卷布)輕微受燒變色,附近地面擺放之木 棧板僅表面燻黑,無嚴重燒損跡象:自用小貨車(車號:00 00-00),右側橡膠輪胎受燒碳化、燒失,左側僅輕微碳化 ,且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車身鈑金受燒變色以右 前側較嚴重,故研判火流來自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 )右前側(成品、半成品倉庫西南側)。
⑵、西北側鐵捲門及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較東北側 嚴重。
⑶、辦公室、會議室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及鋼架支鉒扭曲、變形、 塌陷,以辦公室東南側及會議室東北側附近最嚴重,且辦公 室南側及中間辦公桌木質桌板受燒碳化、燒失,北側辦公桌 木質桌板尚有殘留,辦公桌受燒變色、變形以南側辦公桌最 嚴重。
⑷、成品、半成品倉庫西側鐵籃及內部擺放之織袋、塑膠輪殼等 受燒燒損以南側(靠近會議室東北側)附近最嚴重。⑸、辦公室、會議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內嵌式方型日光燈罩受燒 變色掉落地面,僅會議室東北側內嵌式方型日光燈罩有局部 受燒破損跡象。
⑹、會議室東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上方裝設之分離式冷氣室內 機受燒燒損較辦公室東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上方裝設之分 離式冷氣室內機嚴重。
⑺、會議室木質會議桌及坐椅泡棉坐墊、靠背均受燒碳化、燒失 ,僅剩金屬骨架殘存,且辦公室南側及會議室塑膠地磚地板 僅會議室會議桌、椅範圍有燒損跡象,故研判會議室會議桌 、椅附近塑膠地磚地板係因會議桌、椅燃燒熱輻射燒損所致 。
⑻、清理勘查會議室東北側附近,辦公室與會議室間及會議室與



成品、半成品倉庫間之木質裝潢隔間牆均受燒碳化、燒失, 低處木質骨架均尚有殘存;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石膏板受燒掉 落於底層(碳化物下方),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亦受燒掉落於 底層,故研判會議室東北側附近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石膏板及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應於第一時間受燒後掉落。
由上述⑴至⑻燃燒後狀況,研判火流來自會議室東北側高處 附近。
③、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 觀察紀錄」之『搶救時狀況㈠』內容:「搶救時使用圓盤切 割器破壞永豐路108 巷59-13號東北側鐵捲門,部署水線入 內搶救,進入後發現辦公室南側及會議室東北側附近火勢特 別大…」。
④、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 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 ,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 業有限公司」,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為起火處。4、起火原因研判:
①、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供奉神像、祭祀法器及炊煮器 具等物品,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及爐火烹調不慎引燃 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②、查訪永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用良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會議室內只有我跟客戶會在 裡面抽菸,我們菸蒂都丟在會議桌上盛水的菸灰缸內,案發 前一天我們沒有使用會議室,我也沒有在會議室抽菸…」; 清理勘查現場,於會議室會議桌附近發現遺留菸灰缸,惟該 位置(低處)與研判之起火處(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不 符,且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菸蒂遺留之殘跡,現場燃燒後所呈 現之燒損碳化跡象,與菸蒂遺留火種燃燒之低處點狀碳化殘 跡不同,故研判菸蒂遺留火種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③、查訪報案人陳昱宏先生及捷揚保全公司保全員倪志強先生均 表示:「案發當時,起火戶北側的鐵捲門均為關閉狀態」, 另查訪永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用良先生表示:「…我沒有與人結怨,不過公司之前有1 位已於今年5 至6 月左右離職員工(業務林彥良先生),他 之前從公司協力廠商取走我們公司印刷版子,我有去法院告 他侵占、詐欺,目前尚在審理階段…惟該離職員工離職時有 將工廠鑰匙繳回,這半年來,我也不曾見他來到公司附近… 」,且起火處位於起火戶中間位置,距離南、北兩側出入口 分別約17公尺、10公尺左右,尚難從出入口、窗戶丟擲火源 入內;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會議室會議桌附近水泥地板塊



與燒損殘餘物送內政部清防署鑑析,未檢出易燃液體,故研 判人為侵入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④、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復原起火處附近,地面遺留分離式冷氣室 內機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 重,蒐證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 (花線)【標示牌l 】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鑑定結果熔痕 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綜合現場 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 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 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 能性較大。
5、結論: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 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 同決議,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 同沅企業有限公司」為起火戶,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為起 火處,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 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等節,有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 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卷第24頁至第46頁)、內政部消 防署103 年10月17日消署調字第1030900385號函檢附火災證 物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5 張(見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內 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22日消署調字第1030900386號函檢附 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案現場位置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 片80張、火災鑑定委員會照片4 張在卷(見警卷第51頁至第 99頁)可參。
㈢、再者經本院函詢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前揭火災原因鑑定書 結論記載「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 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其所謂「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所 指為何?造成「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可能原因為何?除了「 可能性較大之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外,有無其他可能造成失 火之因素?等問題結果。該局函覆本院:…火警案研判之起 火處附近地面遺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 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經採樣送內政部消防 署鑑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 通電痕相同,係起火處附近尋獲最明確客觀之火源跡證,且 經本局火災調查小組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 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 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 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亦即研判有可能因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引燃火災。有關「電源配 線電氣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為導線絕緣損傷(例如: 機械設備…等運轉時之振動摩擦、配線器具之金屬盒等與導 線摩擦、高溫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等),爰本案研判之起 火處附近燒損嚴重,尚已無法就該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 配線燒損情形據以推斷或研判造成短路熔斷之確切原因。有 關本案起火原因研判,係分析起火處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 依序由可排除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研判撰寫,故經綜合分析 研判,應可排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爐火烹調不慎、菸蒂 遺留火種及人為侵入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 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 能性較大一節,該局105 年7 月11日中市消調字第10500329 67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另經本院再度函詢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關於本案研判起火原因為分離式冷氣室 內機之電源配線,是否可以判斷是冷氣機內部或外部之電源 配線?貴局104 年7 月11日回函三、「電源配線電氣因素( 短路)」之可能原因為導線絕緣體損傷(例如:機械設備等 運轉時之振動摩擦、配線器具之金屬盒等與導線摩擦、高溫 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等」。試問: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 路)之可能原因除上開外,有無可能因動物破壞(如老鼠咬 嚙等)?就上開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是 否可以肉眼自外觀察知?是否可透過定期維修保養排除?與 電線老舊與否有無相關?經該局函覆稱:火警案勘查現場時 ,查訪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陳用良先生表示:「…會議室東側僅有1 台分 離式冷氣室內機…」故研判起火處附近地面採樣之電源配線 (花線)應係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之電源配線。有關造成 導線短路可能之原因,本局105 年7 月11日以中市消調字第 1050032967號函說明僅臚列其中幾項,所詢若因動物勳咬嚙 亦有可能造成導線短路現象。本案研判之起火處附近燒損嚴 重,尚已無法就該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燒損情形據 以推斷或研判造成短路熔斷之確切原因。另導線如有定期保 養或重新配線應可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一節,亦有該局105 年7 月21日中市消調字第1050035568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 72頁)可參。是以,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業經上述鑑定及 函覆本院補充說明其判斷之理由、依據;且本案火災鑑識人 員係綜合火災發生當時及事後履勘現場之各種情狀、跡證、 現場所有相關人士之證述等主客觀因素,就本案起火災戶、 起火處、起火原因及現場跡證等情節,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本於專業知能與長久實務經驗,作一整



合性之判斷後,方得出本案鑑定報告之上述結論,復與下列 即證人洪金石廖義修王怡驊所證述及被告所供述之情節 相吻合,足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本案之鑑定報告及函覆本 院上述補充說明等內容,信而有徵,此部分鑑定結果應為可 採。
㈢、參以證人即鑫昌電器有公司負責人洪金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依你從事電器業30幾年的經驗,像冷氣室內機的配線, 這些線路約需多久固定檢修一次,以你的經驗你會建議一般 使用者?)一般使用者正常你有在使用的時候,應該是5 年 左右要保養一次,但是這台冷氣一般人來講的話,會看它的 骯髒程度,因為骯髒程度有髒的時候,它風會比較少而且散 熱不良會不冷,這台冷氣是屬於辦公室、會議室還有展示間 ,我記得好像裡面有放一些給客人看的樣品,所以它這台冷 氣用的機率不多,所以這台冷氣也沒有感覺說有髒,因為我 換扇葉的時候,也沒有感覺說很髒而且要保養那種狀態。( 請就問題回答,你們會不會去建議消費者,但是你都去回答 說一般的客人會不會找你們檢修的問題,可不可以回答我的 問題,你們要建議消費者,會不會去建議消費者,多久請你 們去保養或檢修?因為你都回答是一般的時況,人家有沒有 主動找你們去維修,我只是在問你說你會不會建議?)如果 有看到冷氣有灰塵很多髒的時候,散熱不良的時候,我們一 定會建議說,一定要保養還有維修,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沒 有建議。(你剛剛有提到室內機有可能是電線遭到動物嚙咬 的時候,會有產生短路的現象,那這樣子的情況是要怎麼樣 去做一個預防?)其實這種老鼠咬破電線,引起電線走火的 ,在火災裡面遇到的機率是非常的高,說實在話每一次有火 災的時候,都是有這種現象,竄出的是確實是沒有錯,但是 要預防這東西的話,除非你在線路每一台每一個線路都要加 裝硬管,然後把它套起來,但是在冷氣安裝裡面說實在話也 沒有人這樣子做,除非是我們在造房子的時候,線路外面都 配一個PC管做保護,那個是建房子的時候才有,但是確實來 講安裝冷氣,也沒有人在做這個事情,從來沒有做過。因為 老鼠咬破電線,依我經驗來講,牠咬破電線要當場短路的機 率不高,因為除非是咬到的時候,那個兩條線路剛好短路, 剛好旁邊有易燃物,然後才有可能,要不然的話那種老鼠咬 破電線的話,是長久累月下來然後咬的愈多,要短路的機率 愈高才會造成。(依照陳用良的說法,你維修的該台冷氣, 他從90年工廠設立時,就已開始使用這台分離式冷氣室內機 及室內電源配線於當時即已安裝,按其說法從90年至火災發 生總共經過13年,這麼久的時間冷氣配線需要去檢查或定期



更換?)因為那台冷氣不是向我買的。(請針對問題回答, 現在是問你依照你的專業知識,這台冷氣電線還有室內機器 ,從90年就安裝了,到火災發生的時候歷經13年,按照這樣 的規定,電線是否要去檢查及定期更換?)冷氣的部分我們 確實是有。(你是說冷氣的哪個部分?)冷氣內外機。(內 外機要去檢查?)對。(電線呢?)電線的部分我的意思是 說,客人有要求我們才有,客人沒有要求我們絕對沒有。( 如果按照你專業的知識,你念的電匠考試裡面,有無這樣的 要求,要求室內電線要去檢查?我現在不是說客戶要求的, 你的立場是說客戶有要求我去維修,但是我現在問你的是專 業的,你電匠考試的時候,是不是要告訴你說,電線配線隔 多少年以後你要去檢查要去更換,因為電線可能是用120 伏 特的電、高壓電,它會老舊、它會有動物去咬?就專業來講 ,有無這樣的規定?)如果是我們一般電器的線路,確實是 要去檢查是沒有錯,但說實在話,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遇 到過。(不要講現在實務的做法。按照法規及專業,是否需 要定期去檢查?這個電線是否要定期去檢修、定期去更換? )電線是一定要定期檢修的。(多久要更換一次?)不一定 ,這方面我不確定。(本案發生火災的室內機及室外機使用 的電壓伏特為何?)220 。(你剛才講這台冷氣有包括室內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鑫昌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