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743號
TCDM,105,易,1743,2017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任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任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崔任杰因患腦部惡性腫瘤之疾病,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經急診入臺中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於同年月 11日接受顱骨切開併切除腫瘤手術,復於同年8月18日會診 精神科,並於同年8月30日、9月21日及9月29日於精神科門 診追蹤,完成身心障礙評估,其智商為55分(FSIQ)落在中度 知能不足範圍,精神科診斷為「腦瘤術後合併的失智症」, 依據病歷紀錄顯示,病人尚可認得姊姊,回答住豐原市,知 道自己開完腦部手術,可回答部分問題,惟心理評估顯示目 前智能受損,對於較複雜困難問題可能無法回答等情,有臺 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術後照片2張、臺中榮民總醫 院105年12月7日中榮醫企字第1054203925號函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1-83、47-48、67頁),稽以被告經前開手術後 ,已呈胡言亂語,且現在信合精神護理之家治療等情,業據 證人即被告胞姊崔玲茹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5頁),核與前 揭診斷證明書症狀欄所載頭暈、昏倒、胡言亂語等症狀相合 ,足認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本件復查 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 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