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565號
TCDM,105,易,1565,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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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重榮
      王瑞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双允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天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6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重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瑞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天波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双允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徐重榮係新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峰公司)之總經理;王瑞 明係葆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葆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 2人為合夥承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鐵路 改建工程局(下稱鐵工局)之工程,並期能順利取得工程標案 ,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徐重榮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路局臺北工務段於民國101年 10月30日辦理公開招標之「代辦鐵工局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 畫(桃園、內壢、中壢等站場整建配合工程)」採購案(下稱 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 以獲取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由王瑞明向双允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双允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張天波借 用符合該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双允公司名義,並提供押標 金;而張天波明知上情,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及徐 重榮借用双允公司名義投標,並交付双允公司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等資料予王瑞明; 俟由徐重榮決定投標金額,並製作投標文件,於101年10月3 0日,以双允公司名義參與該採購案投標,嗣該採購案由双 允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新臺幣(下同)11,193,000元得標,實則 非由双允公司施作。
徐重榮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工局東部工程處於101年12月 12日辦理公開招標之「花東縣計畫台東站等繼電器室新建工 程」採購案(下稱台東站等繼電器室工程採購案),為取得該 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 推由王瑞明提供押標金,徐重榮則向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易融公司,其代表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另行處理) 之實際負責人蔡俊毅(自稱「蔡宗伯」)借用符合該採購案投 標廠商資格之易融公司名義,並約定若順利得標,易融公司 可分得工程總價款2%之利益;而蔡俊毅明知上情,仍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徐重榮借用易融公司 名義投標,並交付易融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俗稱401表)等資料予徐重榮;俟由徐重榮決定投 標金額,並製作投標文件,於101年12月12日,以易融公司



名義參與該採購案投標,嗣該採購案由易融公司以低於底價 之1,590萬元得標,實則非由易融公司施作。 ㈢徐重榮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工局東部工程處於 102年2月 27日辦理公開招標之「 SL205標花東線鐵路效能提升計畫雨 棚電力桿共構柱新建工程」採購案 (下稱花東線雨棚電力桿 共構柱工程採購案) ,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 ,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王瑞明提供押標金,徐 重榮則向易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俊毅借用符合該採購案投 標廠商資格之易融公司名義;而蔡俊毅明知上情,仍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徐重榮借用易融公司名義投標,並交 付易融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俗稱 401表)等資料予徐重榮;俟由徐重榮決定投標金額,並製作 投標文件,於102年2月27日,以易融公司名義參與該採購案 投標,嗣該採購案由易融公司以低於底價之7,956,075元得 標,實則非由易融公司施作。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張天波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徐重榮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 1頁;張天波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 ㈡證人即易融公司前任代表人張芸芸、證人即被告徐重榮雇用 之行政人員洪志宏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張芸芸部分:見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宗(下稱 宜蘭偵卷)第106-107頁;洪志宏部分:見宜蘭偵卷第55-59 頁】;
㈢易融公司之「知本繼電室工程」支出明細影本、易融公司之 「光復.瑞穗.共構工程」支出明細影本各2紙、被告徐重榮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3紙、双 允公司與葆昇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作書影本、被告王瑞明所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紙、決 標公告(台東站等繼電器室工程採購案)2紙、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双允公司)3紙、決標公告(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 案)、決標公告(花東線雨棚電力桿共構柱工程採購案)各2紙 、臺灣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易融公司)1紙、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2年2月23日北工施字第10



20002616號函暨檢附資料影本共3紙【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 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2年1月1 7日北工施字第1020000349號函暨檢附資料影本共3紙【含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 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 工務段102年6月11日北工施字第1020008116號開會通知單影 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 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臺北工務段102年5月27日北工施字第1020006454號函暨資料 影本共4紙【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 影本3紙、臺北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臺北工 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 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102年3月份定期工程品質進度 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防災督導時程表影本各1紙、臺中銀 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双允公司)共3紙;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双允公司、易融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表(易融公司)各1紙【見宜蘭偵卷第155-156、157-158、20- 21、105、26、60、108-109、121-123、124-125、128-129 、136、140-141頁反面、142-143、144頁正反面、145、145 頁反面-147頁反面、148頁正反面、149、150-152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70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第80、81、82頁】。
㈣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 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徐重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願 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 願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王瑞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張天波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双允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願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之宣告。 ㈤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㈠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共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 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 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 是政府採購法於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3項就詐術圍標 、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5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行為分 別加以處罰;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行 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 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 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乃 於91年2月6日修正政府採購法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規定移列至第6項,另增訂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即在 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 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本案被告徐重榮王瑞明為取得犯罪 事實欄㈠至㈢所示3件工程採購案,分別借用双允公司及 易融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各該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投標,並 交付投標所需使用之資料,致該標案之審標人員不察而開標 且決標,其等復而分別以低於底價之條件標取各該工程採購 案,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徐重榮王瑞明所為,均係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又被告張天波就犯罪事實欄 ㈠部分,其明知上情,仍為容許被告徐重榮王瑞明以其 所經營之双允公司名義,參與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 之投標,並交付投標所需資料予被告王端明,是核被告張天 波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而容許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又被告張天波双允公 司係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 段之罪,被告双允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法 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或獲利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彼此間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而被告張天波本身即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 規定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正犯,即為同法條第5 項前段所指之「他人」,其與被告徐重榮王瑞明間,屬於 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其各別之行為縱有合致,然因彼此行 為目的相歧,尚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非為共同正犯,併 此敘明。
㈢又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犯上開3次 妨害投標罪之犯行,雖係以相同手法,犯相同構成要件之罪 ,惟各次開標之時間、地點與得標金額多有不同,且各次標 案彼此間可以分割,並無關連,故客觀上可以按被告徐重榮王瑞明投標之行為外觀,分開評價,是被告徐重榮與王瑞 明所犯上揭各罪,應分論併罰之。
㈣被告徐重榮前曾於99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減為有期徒刑5月,被告徐重榮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徐重榮再上訴, 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於101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3頁),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沒收:
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刑 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沒收法制即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 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查本 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 2月30日新增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參照上揭說明, 沒收既非刑罰,且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法律規定均已修正 ,揆諸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妨害投標等 犯行,雖係於105年7月1日之前所為,然關於沒收之規範適 用,仍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 之規定而為裁判。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 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規定,惟按沒收係以犯 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 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 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 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至 於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罪所得之多寡,應綜合卷證資料 及調查所得認定之。經查:
⒈針對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共同標取桃 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經扣除勞務提供等成本後,被 告徐重榮因而獲取15萬元之利潤,被告王瑞明則分得30萬元 之利潤等情,業經被告徐重榮王瑞明供承在卷(徐重榮部 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核 屬被告徐重榮王瑞明此部分妨害投標犯行所得財物,是該 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張天波出借双允公司名義,容許被 告徐重榮王瑞明以該公司名義標取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



採購案一事,被告張天波則堅詞陳稱其與被告双允公司並未 取得任何財物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且卷內亦無關於 被告張天波或双允公司獲取財物之證明,自難認被告張天波 與双允公司有何犯罪所得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⒉至針對犯罪事實欄㈡及㈢所示各該工程採購案部分,經被 告徐重榮王瑞明扣除經營支出後,其等經營支出之成本數 額均大於該等工程營利所得,被告徐重榮王瑞明並未有何 獲利等事實,迭據被告徐重榮王瑞明陳述明確(徐重榮部 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且 核查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就此部分犯罪有 何實際獲利,則被告2人既無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即 無依上揭規定予以沒收之問題。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易融公司印章1顆,固係被告徐重 榮與王瑞明持以標取前揭犯罪事實欄㈡及㈢所示各該工程 採購案所用之物,惟該印章係易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宗伯 所有之物一情,業據被告徐重榮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5頁 反面),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該印章係被告徐重榮王瑞明 所有,依法自無庸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4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徐重榮王瑞明施作各該工程之證明,僅 具證據性質,即非前揭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3所示之物,其內 容僅關涉本案工程採購案以外其餘工程,與本案所涉工程採 購案並無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㈥至被告易融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5項、第7項、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備註 │
├───┼──────────┼────┼─────┼─────────────┤
│ 1 │易融公司之印章(俗稱│ 1顆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9 │
│ │大章;洪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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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双允公司工程日誌(洪│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9 │
│ │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
│ 3 │易融公司承包台鐵相關│ 1片 │易融開發實│扣押物品清單編號N-1 │
│ │檔案 │ │業有限公司│ │
├───┼──────────┼────┼─────┼─────────────┤
│ 4 │工程合作書 │ 1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1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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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匯款資料 │ 5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2 │
│ │ │ │限公司 │ │
├───┼──────────┼────┼─────┼─────────────┤
│ 6 │名片 │ 1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3 │
│ │ │ │限公司 │ │




├───┼──────────┼────┼─────┼─────────────┤
│ 7 │員工加退保險資料 │ 5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4 │
│ │ │ │限公司 │ │
├───┼──────────┼────┼─────┼─────────────┤
│ 8 │台鐵局公文 │ 1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5 │
│ │ │ │限公司 │ │
├───┼──────────┼────┼─────┼─────────────┤
│ 9 │存摺影本 │ 1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6 │
│ │ │ │限公司 │ │
├───┼──────────┼────┼─────┼─────────────┤
│10 │双允營造存摺 │ 3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7 │
│ │ │ │限公司 │ │
├───┼──────────┼────┼─────┼─────────────┤
│11 │雜記 │ 1本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 │
├───┼──────────┼────┼─────┼─────────────┤
│12 │易融公司資料 │ 1本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2 │
├───┼──────────┼────┼─────┼─────────────┤
│13 │samsung廠牌行動硬碟 │ 1支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2 │
├───┼──────────┼────┼─────┼─────────────┤
│14 │seagate廠牌行動硬碟 │ 1個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3 │
└───┴──────────┴────┴─────┴─────────────┘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備註 │
├───┼──────────┼────┼─────┼─────────────┤
│ 1 │華利公司買賣合約書(│ 3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1 │
│ │洪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
│ 2 │徐偉桀存摺(洪志宏座│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8 │
│ │位) │ │限公司 │ │
├───┼──────────┼────┼─────┼─────────────┤
│ 3 │印章(洪志宏座位) │ 13顆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9 │
│ │ │ │限公司 │ │
├───┼──────────┼────┼─────┼─────────────┤
│ 4 │洪志宏電腦資料 │ 3片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3 │
│ │ │ │限公司 │ │
├───┼──────────┼────┼─────┼─────────────┤
│ 5 │支票影本 │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5 │
│ │(洪重榮座位) │ │限公司 │ │
├───┼──────────┼────┼─────┼─────────────┤




│ 6 │筆記資料 │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7 │
│ │(洪重榮座位) │ │限公司 │ │
├───┼──────────┼────┼─────┼─────────────┤
│ 7 │定成公司資料(洪志宏│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2 │
│ │座位) │ │限公司 │ │
├───┼──────────┼────┼─────┼─────────────┤
│ 8 │資料文件 │ 2張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7 │
├───┼──────────┼────┼─────┼─────────────┤
│ 9 │猛揮公司軌道工程承製│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 │
│ │簡介 │ │有限公司 │ │
├───┼──────────┼────┼─────┼─────────────┤
│10 │擴增岡山、善化變電站│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 │
│ │供電容量工程整體施工│ │有限公司 │ │
│ │計畫書 │ │ │ │
├───┼──────────┼────┼─────┼─────────────┤
│11 │豪昱公司登記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 │
│ │ │ │有限公司 │ │
├───┼──────────┼────┼─────┼─────────────┤
│12 │鐵路局CL421、CL422標│2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 │
│ │契約資料 │ │有限公司 │ │
├───┼──────────┼────┼─────┼─────────────┤
│13 │兆盈公司投標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 │
│ │ │ │有限公司 │ │
├───┼──────────┼────┼─────┼─────────────┤
│14 │臺灣鐵路局詳細價目表│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6 │
│ │ │ │有限公司 │ │
├───┼──────────┼────┼─────┼─────────────┤
│15 │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7 │
│ │ │ │有限公司 │ │
├───┼──────────┼────┼─────┼─────────────┤
│16 │名茂公司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8 │
│ │ │ │有限公司 │ │
├───┼──────────┼────┼─────┼─────────────┤
│17 │高雄市政府招標公告 │2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9 │
│ │ │ │有限公司 │ │
├───┼──────────┼────┼─────┼─────────────┤
│18 │李仲記公司投標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0 │
│ │ │ │有限公司 │ │
├───┼──────────┼────┼─────┼─────────────┤
│19 │鐵路局CL423標契約附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1 │




│ │件-施工規範 │ │有限公司 │ │
├───┼──────────┼────┼─────┼─────────────┤
│20 │鐵路局CL422標契約附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2 │
│ │件-規範 │ │有限公司 │ │
├───┼──────────┼────┼─────┼─────────────┤
│21 │佑騰公司承攬意向書及│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3 │
│ │名茂公司估價單 │ │有限公司 │ │
├───┼──────────┼────┼─────┼─────────────┤
│22 │兆立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4 │
│ │ │ │有限公司 │ │
├───┼──────────┼────┼─────┼─────────────┤
│23 │僑凌公司資料及圓直公│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5 │
│ │司估價單 │ │有限公司 │ │
├───┼──────────┼────┼─────┼─────────────┤
│24 │名茂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6 │
│ │ │ │有限公司 │ │
├───┼──────────┼────┼─────┼─────────────┤
│25 │鐵改局CL423標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7 │
│ │ │ │有限公司 │ │
├───┼──────────┼────┼─────┼─────────────┤
│26 │鐵改局東工處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8 │
│ │ │ │有限公司 │ │
├───┼──────────┼────┼─────┼─────────────┤
│27 │徐重榮文件(手寫) │1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9 │
│ │ │ │有限公司 │ │
├───┼──────────┼────┼─────┼─────────────┤
│28 │僑凌公司文件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0 │
│ │ │ │有限公司 │ │
├───┼──────────┼────┼─────┼─────────────┤
│29 │太原站月台加高工程標│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1 │
│ │單 │ │有限公司 │ │
├───┼──────────┼────┼─────┼─────────────┤
│30 │國驊營造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2 │
│ │ │ │有限公司 │ │
├───┼──────────┼────┼─────┼─────────────┤
│31 │利榮公司登記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3 │
│ │ │ │有限公司 │ │
├───┼──────────┼────┼─────┼─────────────┤
│32 │圓直公司合約書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4 │
│ │ │ │有限公司 │ │




├───┼──────────┼────┼─────┼─────────────┤
│33 │徐重榮等人合作會議紀│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5 │
│ │錄 │ │有限公司 │ │
├───┼──────────┼────┼─────┼─────────────┤
│34 │票據資料影本(洪志宏│6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6 │
│ │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5 │定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7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6 │CL421標執行預算(洪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8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7 │CL422標執行預算(洪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0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8 │定成公司房屋租賃契約│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2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9 │札記資料(洪志宏座位│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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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双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