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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