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3號
TNDV,90,重訴,33,200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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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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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