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李盈瑩
被 告 黃芬芳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芬芳方面:被告黃芬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芬芳被訴詐欺取財罪及明知 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業經本院刑事判 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原告對被告郝治華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