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62號
TCDM,102,附民,362,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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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李盈瑩
被   告 郝治華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郝治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黃芬芳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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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