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6年度,3號
PHDV,106,司家聲,3,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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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十三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十三號卷內證物,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94年度繼字第13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 人郭慶煌有債權債務關係,惟郭慶煌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 死亡,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閱覽、影印本院94年度 繼字第13號卷內證物,並據其提出債台灣土地銀行現金卡融 資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以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 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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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