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號
PHDV,106,司促,26,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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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許瓊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
  明。
  (二)、緣債務人許瓊予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03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
  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
  之金額計672,54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
  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有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影本,往來明細表,帳卡,核准更名
  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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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