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2號
CTDV,106,司促,932,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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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債 務 人 簡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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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