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8號
CTDV,106,司促,918,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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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晨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參拾萬貳仟參佰壹拾柒
  元、㈡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
  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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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