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自收受扣押命令迄今,貴公司可收取之金額為
何?如貴公司之請求逾上開金額,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丞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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