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劉福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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