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合環境有限公司、蔡清淵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所提之支票影本,未見債務人蔡清淵之背書,請釋明對
債務人蔡清淵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蔡清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誠合環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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