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1號
CTDV,106,司促,531,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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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冠伸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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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