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孫嘉謙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人
債 務 人 簡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捌仟捌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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