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4號
CTDV,106,司促,514,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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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孫嘉謙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債 務 人 簡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捌仟捌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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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