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7號
CTDV,106,司促,507,2017011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吳庭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瑞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請求利息、違約金期間及利率為何?
┌─────┬───────┬───┬───────┬───┐
│ 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年利率│
├─────┼───────┼───┼───────┼───┤
│1,985,047 │105年9月14日起│2.288 │       │   │
│     │至 年 月 日止│﹪  │       │   │
│元    ├───────┼───┼───────┼───┤
│     │  年 月 日起│2.496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125,315元 │105年11月14日 │2.288 │       │   │
│     │起至年月日止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起│2.496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