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吳庭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瑞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請求利息、違約金期間及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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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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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47 │105年9月14日起│2.288 │ │ │
│ │至 年 月 日止│﹪ │ │ │
│元 ├───────┼───┼───────┼───┤
│ │ 年 月 日起│2.496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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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15元 │105年11月14日 │2.288 │ │ │
│ │起至年月日止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起│2.496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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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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