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少翔
代 理 人 陳柏維
債 務 人 楊評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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