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5號
CTDV,106,司促,475,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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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鐘秀容
債 務 人 黃緒光
一、債務人鐘秀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鐘秀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鐘秀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緒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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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