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反訴原告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
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送達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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