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哲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
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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