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號
CTDV,106,司促,202,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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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鄭榮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還款明細表,入帳日
  :2003/2/28 ,摘要說明:利息及收費項目,支出:4,547
  ,結餘:301,672 ,則債權人請求之總額新臺幣301,675 元
  ,已包含計算至92年2 月28日止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利息範圍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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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