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98號
CTDV,105,補,1898,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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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張淵俊
被   告 姜昶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昶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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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