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楊博勛律師
陳沛羲律師
原告與被告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87,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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