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李衍淇
代 理 人 鍾妤涓
兼送達代收人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鄉○○○
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 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2 月3 日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於82年3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及於104 年5 月22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為更能發揮承辦佛精神之福智事 業體或依法所設立之機關團體,積極依內政部所定獎勵宗教 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 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之宗旨;暨符合內政部宗教司「 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第四(六)點規 定,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濟助,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每年 不得超過年度濟助總額10% ,且應符合章程所定事業項目為 限之規範修訂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7條,另 配合增訂條文1 條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 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 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
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 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 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 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增訂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欄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徵詢 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無違反宗教法令相關規定, 該局無意見等語,有該局106 年1 月9 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 6300083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變更系爭財團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 寺捐助章程及第1 條部分,僅係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 而為文字之修正,原第4 條至第18條因增列第4 條而修改條 號為第5 至19條,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 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須經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後 條文」欄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外,其餘捐助章程之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 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應予駁 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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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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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
│鄉福智寺捐助章程 │寺捐助章程 │修正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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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
│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 │市橋頭區福智寺。 │修正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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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為達成本寺承辦佛陀慈悲救│
│橋頭區新莊里佛神路四七之│橋頭區新莊里佛神路四七之│度眾生無遠弗屆之精神,爰│
│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一號,並視業務需要,得分│擬依法於國內外設置分寺或│
│在其他縣(市)設立分事務│別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寺或│附屬機構,以傳播佛教教義│
│所。 │附屬機構。 │及辦理公益慈善事業,爰於│
│ │ │本條文增訂於國內外各地設│
│ │ │立分寺或附屬機構,承辦本│
│ │ │寺之目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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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
│本法人宗旨係本濟世之精神│本法人宗旨係本濟世之精神│本條文未修定 │
│,傳揚佛教教義及辦理社會│,傳揚佛教教義及辦理社會│ │
│公益慈善事業。 │公益慈善事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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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原第四條修正為第五條,第│
│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四條增訂條文內容如下: │
│ │旨,並宏揚釋日常法師濟世│本條第一項:本寺為能更勇│
│ │之精神,依據相關法令,於│悍承辦佛陀慈悲救度眾生之│
│ │國內外辦理並捐助依政府教│事業,結合具宏揚釋日常法│
│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師慈悲濟世精神之福智事業│
│ │相關法令核准設立之福智事│體或依法所設立之機關團體│
│ │業體,每年不受濟助總額百│,積極依內政部所訂獎勵宗│
│ │分之十限制(現有團體詳如│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捐│
│ │附表所列)或其他依法所設│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 │立之機關團體,共辦下列目│,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
│ │的事業: │會福祉之宗旨,爰增修本條│
│ │一、為弘揚佛法、淨化人心│文。 │
│ │ ,得從事興建寺院道場│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
│ │ 及相關設施、僧伽教育│ :興建寺院道場及相關│
│ │ 之推展、並得捐助或辦│ 設施,與僧伽教育之推│
│ │ 理相關事業及活動。 │ 展,並捐助或辦理相關│
│ │二、為保存海內外佛教經典│ 事業及活動,係期能積│
│ │ 及推廣佛教文化,得從│ 極承辦本寺傳播佛教教│
│ │ 事或捐助辦理相關事業│ 義,淨化人心之目的,│
│ │ 及活動。 │ 爰增訂之。 │
│ │三、為推動社會教育、淨化│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
│ │ 人心,得捐助籌設學校│ :係為保存佛陀捨頭目│
│ │ ,並得捐助或辦理教育│ 腦所證得能救助眾生離│
│ │ 文化、大眾傳播及藝文│ 苦得樂之教法,能使盡│
│ │ 相關等事業及活動。 │ 未來際眾生得以受用,│
│ │四、為濟弱扶傾、增進社會│ 爰增訂本款以保存海內│
│ │ 福祉,得捐助、興辦各│ 外佛教經典及推廣佛教│
│ │ 類社會福利、公益慈善│ 文化,得從事或捐助辦│
│ │ 活動及急難救助等事業│ 理相關事業及活動。 │
│ │ 。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
│ │五、為促進全人類身心靈保│ :得捐助或辦理大眾傳│
│ │ 健,推廣中華傳統醫藥│ 播及藝文相關等事業及│
│ │ ,得捐助或辦理相關教│ 活動,係期能善用資訊│
│ │ 育及研究事業。 │ 科技平台之力量,完成│
│ │六、為救護眾生,得捐助或│ 發揮科技弘法無遠弗屆│
│ │ 辦理種樹、保種及相關│ 之功能,以使每位眾生│
│ │ 之環境保護事業及活動│ 都能隨時隨地輕鬆聞法│
│ │ 。 │ 、自在傳法,以隨時隨│
│ │七、其他與本法人宗旨有關│ 地傳遞法義,來達到淨│
│ │ 之事業及活動。 │ 化人心的目的;並積極│
│ │ │ 配合內政部所訂獎勵宗│
│ │ │ 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
│ │ │ 或捐助社會教化事業,│
│ │ │ 以發揮宗教功能,爰增│
│ │ │ 訂之。 │
│ │ │四、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增訂│
│ │ │ :係本寺本於慈悲濟世│
│ │ │ 之精神,期能於國內外│
│ │ │ 發生重大災變時,能贊│
│ │ │ 助、關懷與慰問世界各│
│ │ │ 地災民所需,暨能關懷│
│ │ │ 照顧病弱及年長者等社│
│ │ │ 會公益慈善活動及急難│
│ │ │ 救助;並積極配合內政│
│ │ │ 部所訂獎勵宗教團體運│
│ │ │ 用其資源興辦或捐助公│
│ │ │ 益慈善事業,以發揮宗│
│ │ │ 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
│ │ │ 之宗旨,爰增訂之。 │
│ │ │五、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
│ │ │ :係因中醫藥是積累百│
│ │ │ 千萬劫古人之經驗並有│
│ │ │ 完整理論,對於人類身│
│ │ │ 心平衡、自然環境等因│
│ │ │ 素及對身體健康的影響│
│ │ │ 都完整照護,並推廣採│
│ │ │ 用有機無農藥之中藥材│
│ │ │ ,使人類完整身心之照│
│ │ │ 護與治療。爰本於本寺│
│ │ │ 慈悲濟世之精神,期能│
│ │ │ 發揚中醫並培育具有慈│
│ │ │ 悲濟世中醫藥人才及使│
│ │ │ 用有機無農藥之藥材,│
│ │ │ 以救濟眾生;並積極配│
│ │ │ 合內政部所訂獎勵宗教│
│ │ │ 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
│ │ │ 捐助社會教化事業,以│
│ │ │ 發揮宗教功能,爰增訂│
│ │ │ 之。 │
│ │ │六、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
│ │ │ :係因全球暖化造成天│
│ │ │ 氣巨大變化,一旦風災│
│ │ │ 即造成嚴重土石流,使│
│ │ │ 數以萬計眾生生命受到│
│ │ │ 危害,而種樹護林為長│
│ │ │ 期有利減緩地球暖化根│
│ │ │ 本。本寺本於慈悲濟世│
│ │ │ 之精神,期能推廣並引│
│ │ │ 導眾生種樹護林救地球│
│ │ │ 之理念;並積極配合內│
│ │ │ 政部所訂獎勵宗教團體│
│ │ │ 運用其資源興辦或捐助│
│ │ │ 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
│ │ │ 宗教功能,爰增訂之。│
│ │ │七、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增訂│
│ │ │ :係本於政府法令許可│
│ │ │ 並符合本法人宗旨有關│
│ │ │ 之事業及活動,主動積│
│ │ │ 極救護眾生,以發揮宗│
│ │ │ 教慈悲濟世功能,爰增│
│ │ │ 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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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文次號 │
│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圓明│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圓明│ │
│寺等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寺等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 │
│貳佰柒拾伍萬元( 附清冊) │貳佰柒拾伍萬元( 附清冊) │ │
│。本法人設立後得繼續接受│。本法人設立後得繼續接受│ │
│捐助。 │捐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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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六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法人設董事十三人,組設董│法人設董事十三人,組設董│文次號 │
│事會,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事會,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 │
│大會聘任外,其後各屆之董│大會聘任外,其後各屆之董│ │
│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 │
│教務之人士中,提名應選出│教務之人士中,提名應選出│ │
│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 │
│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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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七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文次號 │
│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 │
│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 │
│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 │
│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 │
│,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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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八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文次號 │
│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 │
│選舉,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 │
│之票數者且具有出家身份者│之票數者且具有出家身份者│ │
│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 │
│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 │
│較多數之首二名出家眾重行│較多數之首二名出家眾重行│ │
│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 │
│外代表本法人。 │外代表本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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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九 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 │文次號 │
│。 │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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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十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文次號 │
│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 │
│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
│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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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一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事,得│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事,得│文次號 │
│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 │
│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
│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 │
│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 │
│人數逾越五分之一時,由董│人數逾越五分之一時,由董│ │
│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 │
│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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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文次號 │
│一、董事( 含董事長)之選 │一、董事( 含董事長) 之選│ │
│ 舉及罷免。 │ 舉及罷免。 │ │
│二、經費之籌措。 │二、經費之籌措。 │ │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
│四、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四、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監│五、財產之保管、運用、監│ │
│ 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
│六、修訂捐助章程。 │六、修訂捐助章程。 │ │
│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 │
│ 項。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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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乙│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乙│文次號 │
│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 │
│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 │
│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 │
│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 │
│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 │
│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文次號 │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 │
│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 │
│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 │
│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 │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 │。 │ │
├────────────┼────────────┼────────────┤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文次號 │
│,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 │
│,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 │
│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 │
│內容定之,受委託人數不得│內容定之,受委託人數不得│ │
│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 │。 │ │
├────────────┼────────────┼────────────┤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文次號 │
│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
│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 │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特殊│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特殊│文次號 │
│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 │
│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 │
│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 │
│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 │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文次號 │
│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文次號 │
│,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 │
│亦同。 │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