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39號
CTDV,105,法,39,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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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朱朝山
代 理 人  蔡政穎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 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 關係人之身份,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 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 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 其提出該財團法人第6屆董事會105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簽 到表、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 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如附表「修 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核屬就 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 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 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
│ │如下: │如下: │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二、章程之修訂。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三、財產之處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四、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
│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訂定。 │
│ │六、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八、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第1項第2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 │
│ │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 │
│ │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 │
│ │查。第1項第3款財產之處分,僅於│ │
│ │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 │
│ │處分權。 │ │
├────┼───────────────┼───────────────┤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校校│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校校│
│ │長、家長會會長等人代表公股當然│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主│
│ │董事,其餘由學校行政人員及熱心│計主任等人代表公股當然董事,其│
│ │學校教育之社會人士選聘組成之。│餘由學校行政人員及熱心學校教育│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之社會人士選聘組成之。 │
│ │2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外,由前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2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外,由前 │
│ │職。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
│ │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公股代表),│職。 │




│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由本會逕│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公股代表),│
│ │予解改聘後,提董事會備查。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由本會逕│
│ │ │予解改聘後,提董事會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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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