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50號
CTDV,105,司拍,750,201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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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宋景福
相 對 人 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10 4 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 年11月8 日,約定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104 年9 月9 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 元,約 定清償期為民國104 年11月8 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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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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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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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鳥松│青雲│ │1090 │建│6,809 │10000分之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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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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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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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 地 坐 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 物 門 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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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青雲段109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層:52.82 │陽台:20.0│全部│ │
│ │ ├────────┤5 層樓房 │2層:34.88 │6 │ │ │
│ │ │本舘路403巷3號 │ │3層:55.45 │花台:8.63│ │ │
│ │ │ │ │4層:49.29 │露台:20.6│ │ │
│ │ │ │ │5層:29.35 │4 │ │ │
│ │ │ │ │合計:221.79 │花台: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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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青雲段869 建號,面積:1,483.5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2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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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