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聲 請 人 春旭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能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聲請人後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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