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26號
CTDV,105,司催,626,201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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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春旭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能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聲請人後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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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旭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