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72號
CTDV,105,司促,31572,20170125,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卓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