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永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永俊於民國88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
,約定分025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5 年12月16日止累計210,686 元正未給付,( 其中
47,716元為本金,162,97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永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5 年12月16日止累計710,791 元正未給付,其
中171,563 元為消費款;539,228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526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民 國)│ │
├──┼─────┼───────┼──────┼───────┤
│002 │171,563元 │105年12月17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五│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 違約金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民 國)│ │
├──┼─────┼───────┼──────┼───────┤
│001 │47,716元 │105年12月17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九│
│ │ │ │ │點七一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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