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209號
CTDV,105,司促,30209,201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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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債 務 人 蘇新育
債 務 人 林長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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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