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宋隆晏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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