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耀威儲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棓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5,000元
,應繳上訴裁判費為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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