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0年度,9號
TNDM,90,訴緝,9,200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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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意圖銷售而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八十七年間某日,明知不詳年籍之劉清貴欲銷售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滾石等公司)著作財產 權之錄音帶,竟基於幫助之故意,提供其郵局帳號,供劉清貴使用,以便劉清貴 於不特定之人將購買上開錄音帶之金額匯入該帳號後,順利取得款項。嗣於八十 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為警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搜索票搜索, 並扣得信封郵件、包裹等物。
二、案經滾石等公司(如附表)訴由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朱晉輝指訴之情形相符, 復有扣案之信封郵件、包裹等物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幫助犯罪,依從犯之處罰,得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查上開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經修 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上開之罪係在刑法該修正條文得以易科 罰金之列,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而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光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 三 庭
法 官 蘇孫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段鍾沂 台北市○○○路二九0巷一號四樓之 一
飛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姚鳳崗 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九樓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何文 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五樓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學容 台北市○○區○○路六三號五樓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呂燕清 台北市○○○路○段一四四號十 七樓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人鳳 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十 二樓
瑞星唱片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祥基 台北市○○○路一號八樓之二科藝百代有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 迪 台北市○○○路三十五號七樓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岳奇 台北市○○○路十一巷三十五號 六樓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史邁里 台北市○○路○段一00號五樓巨石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史邁里 台北市○○路○段一00號四樓香港商環球國際音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張桂明 台北市○○○路○段二 一三號九樓
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小麟 台北市○○路○段一00號八樓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復明 台北市○○○路○段一0二號五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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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石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