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史昭雄
林淑珍
被 告 張富即秀琴歌劇團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金鑾府
法定代理人 郭清茂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王萬吉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70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