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00號
CTDM,105,附民,300,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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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廖峨欽
被   告 余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余弘毅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 2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廖峨欽起訴被告余弘毅部分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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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