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510號
CTDM,105,訴,510,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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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第 三 人 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
第 三 人 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和
第 三 人 蔡巧窈即上正土木包工業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被告鄭月美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蔡巧窕上正土木包工業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 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 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陳和美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之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賄賂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件第三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被告陳和美所涉及之犯罪事 實詳如附件所示),現經本院審理中。觀之如附件所示之犯 罪事實,如果屬實,被告陳和美不無分別為第三人吳敏捷豐玉工程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蔡巧窕即上正土木包 工業實施違法行為,使上開第三人因而各標得如附件所示之 標案,並使該第三人因標得工程而獲得利潤。因上開第三人 是否獲得利潤,攸關有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沒收 第三人財產規定之適用,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之立法意旨,為賦予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 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本院認有依職權 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 收程序。
三、本案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持續發函調 取相關資料中,預定於106 年3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行審判



程序。又為求案件能順利進行審理,本件第三人應事先備妥 並提出如附件所示標案之結算(含支出成本、繳稅紀錄等) 資料。另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件:
被告鄭月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下稱 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人員,負責受理投標廠商投遞標單 、標封文件之行政業務,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依 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 陳和美豐玉工程行員工(負責人為其夫吳敏捷)。緣被告 陳和美鄭月美素有交情,又因被告鄭月美在第七區管理處 發包中心負責受理廠商投遞標單、標封文件業務,職務上有 保管投標單、標封文件之機會,被告陳和美遂多次請託被告 鄭月美於標案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或直接拆開 標封洩漏特定廠商投標金額,經被告鄭月美配合執行後,被 告陳和美則會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 元至1 萬元不等予 被告鄭月美做為報酬。情形分述如下:
㈠第七區管理處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辦理「楠梓所用戶新裝單 價工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273萬0200元,並於同年4月 3 日開標。而被告陳和美擬以豐玉工程行名義參與投標,其 為增加豐玉工程行之得標機會,遂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先在截止投標前向被告鄭月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 廠商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鄭月美明知辦理招標業務,於開標 前不得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犯意,告知被告陳和美目前該標案有丞鑫有限公司、聯成 企業有限公司投標,被告陳和美獲悉後進行評估,並以豐玉 工程行名義填寫標單、標價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豐玉工程 行以l,035 萬元得標,事後被告陳和美交付賄款1 萬元予被 告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之報酬(即起訴書犯 罪事實一之㈠)。




㈡第七區管理處於103年3月27日辦理「枋寮鄉屏南工業區精進 路汰換管線工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244萬1,420元,並 於同年4月8日開標。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祥公 司)之員工簡麗卿擬參與投標,其為增加展祥公司之得標機 會,遂在截止投標日前向被告陳和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 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陳和美則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隨即向被告鄭月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 。被告鄭月美明知辦理招標業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告知被告 陳和美當時該標案有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富鏵工程 有限公司、程峰工程有限公司、隆雲實業股份分有限公司、 界福有限公司聖源企業行投標,被告陳和美則將上情轉述 予簡麗卿簡麗卿獲悉後進行評估,並以展祥公司名義填寫 標單、標價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展祥公司以813 萬元得標 ,事後簡麗卿交付2,000 元予被告陳和美,而被告陳和美則 交付2,000 元予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之報酬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
㈢第七區管理處於103 年12月9 日辦理「北勢淨水廠防漏工程 案」招標公告,預算金額75萬7,995 元,並於同年12月23日 開標。而上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巧窕擬參與投標,其為增 加上正土木包工業之得標機會,遂在截止投標日前向被告陳 和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被告陳和美則基於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在截止投標前向被告鄭月 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鄭月美明知辦 理招標業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仍基 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12月23日10時30分許, 以上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陳和美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被告陳和美目前該標案有1 家廠 商投標(勝昌土木包工業),被告鄭月美並將勝昌土木包工 業之標封拆開,觀看標封內之投標金額為71萬1,900 元後, 將該投標金額告知被告陳和美。被告陳和美隨即將上情轉述 予蔡巧窕蔡巧窕獲悉後以上正土木包工業名義填寫標單, 並以標價69萬5,000 元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上正土木包工 業順利得標。事後蔡巧窕交付5,000 元予被告陳和美,被告 陳和美則將2,000 元交予被告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家數 及投標金額之報酬(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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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界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