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郭特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立瑩
趙桓健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 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是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2日下午3 點在本院行政 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000 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