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0月21日 (星期五)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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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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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松林國際木│第一商業銀行│95498元 │HA3979561 │105年5月7日 │
│ │業有限公司│龍潭分行 │(新台幣)│ │ │
│ │羅素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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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昇木箱行│聯邦商業銀行│770000元 │UA3830981 │105年5月30日 │
│ │陳東昇 │北桃園分行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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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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