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朱國鈞
被 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9,526,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864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5,364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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