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9號
TYDV,106,重訴,39,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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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楊朝俊
被   告 顧大義
      陳逸晉
      王超立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11月28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64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320 元,該項裁 定已於105 年12月1 日送達予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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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