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7號
TYDV,106,訴,87,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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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岳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4 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2萬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 97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1萬6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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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