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號
TYDV,106,訴,21,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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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被   告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8,523 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8,02 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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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