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9號
TYDV,106,訴,169,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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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徐賴瑞娥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呂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21,000 元(計算式:61,800股×10元+3,000元=62
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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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