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7號
TYDV,106,訴,147,201701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張寓茗
被   告 徐紫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紫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1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1/1頁


參考資料